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乡**村,住山西省原平市**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尹某甲之子尹某丙出生,落户在宁武县薛家洼乡尹庄村,2014年初尹某丙因脑瘫死亡,其户籍未注销。2017年11月,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移民尹庄村村民时,尹某甲作为该村村民,利用其子尹某丙死亡未注销的户口,骗取安顺煤业公司移民补偿款75000元。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安顺煤业公司损失,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锐锋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13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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