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广场二楼“**服装店”,采用夹带的方式,从被害人刘某某店内货架上窃得乐悟(Loowo)牌收腰中长款女式风衣一件。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08元。
2、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广场二楼“**服装店”,采用夹带的方式,从被害人聂某某店内货架上窃得马甲背心一件。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2元。
3、2020年3月19日中午,被告人尹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广场二楼“**服装店”,采用夹带的方式,从被害人蒋某某店内货架上窃得绿色MissDd牌毛衣一件。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0元。
4、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尹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广场二楼“**服装店”,采用夹带的方式,从被害人陆某某店内货架上窃得本涩牌S码牛仔外套一件。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08元。
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四次盗窃作案,涉案价值达人民币448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尹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收条、退赔谅解协议等书证;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
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聂某某、蒋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研判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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