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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广场二楼“**服装店”,采用夹带的方式,从被害人刘某某店内货架上窃得乐悟(Loowo)牌收腰中长款女式风衣一件。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08元。

2、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广场二楼“**服装店”,采用夹带的方式,从被害人聂某某店内货架上窃得马甲背心一件。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2元。

3、2020年3月19日中午,被告人尹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广场二楼“**服装店”,采用夹带的方式,从被害人蒋某某店内货架上窃得绿色MissDd牌毛衣一件。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0元。

4、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尹某甲至张家港市**镇**广场二楼“**服装店”,采用夹带的方式,从被害人陆某某店内货架上窃得本涩牌S码牛仔外套一件。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08元。

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四次盗窃作案,涉案价值达人民币448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尹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收条、退赔谅解协议等书证;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

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聂某某、蒋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研判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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