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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绰号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为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1年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尹某甲虚构自己认识烟台市政法委、莱州市公安局领导的事实,以能帮助他人办理取保候审或减轻刑事处罚等为由,先后五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6.9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尹某甲以认识莱州市公安局的领导、能协调关系对涉嫌强奸的孙某甲从轻处理为由,先后二次骗取孙某甲父亲孙某乙人民币9.68万元,分别为:

(1)2014年11月初,尹某甲以办理孙某甲强奸案件的领导的妻子看中一翡翠手镯为由,欺骗孙某乙出资购买价值人民币1.68万元的手镯一个,并谎称已经送给该领导妻子;

(2)2014年12月,尹某甲以还需要处理派出所领导的关系为由,从孙某乙处骗取人民币8万元。

2.被告人尹某甲以认识烟台政法委领导和莱州市公安局办案民警,能帮吴某某将该丈夫汪某甲涉黑案件从轻处理为由,先后三次从吴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7.3万元,分别为:

(1)2018年6月下旬,尹某甲以需要处理烟台市政法委领导关系为由,从吴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5万元,后以实际花费3.3万元为由,退还吴某某2000元;

(2)2018年6月底,尹某甲以需要处理莱州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关系为由,从吴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万元;

(3)2018年7月21日,尹某甲以需要找烟台市政法委领导处理关系为由,让吴某某拿出人民币20万元。因吴某某拿不出该钱,汪某甲哥哥汪某乙和街坊施某某凑齐现金20万元交给尹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辨认、搜查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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