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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临沭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史某某,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尹某甲等四人到临沭县**镇**村干活,在**村小桥边上,被告人尹某甲的四弟尹某丁与被害人袁某某因买卖旧门发生口角,被告人尹某甲将袁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袁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委托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临)公(刑)鉴(伤)字【2019】150号鉴定书;6.吴某某、袁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时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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