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9日16时许,在古驿镇西尹村2组地段乡村公路上,张某某驾驶鄂FL***3轿车刮蹭到赵某某驾驶的鄂FK***3轿车,双方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堂弟尹某乙帮忙解决,尹某乙到场后与闻讯赶到的赵某某亲属尹某丙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尹某丙遂电话告知其儿子尹某甲自己被打一事。被告人尹某甲赶到现场后看到其父亲上衣被撕烂,遂与尹某乙理论并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二人同时倒在旁边麦地里,尹某甲骑坐在尹某乙身上,造成尹某乙左侧两根肋骨骨折。2015年3月8日,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乙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尹某甲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尹某乙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尹某甲接到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古驿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尹某丙、赵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乙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宝琴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村*组,联系电话1662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