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伟,广东和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潮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安区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20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尹某甲与被害人边某某等人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登塘村“嘉华公馆”502房喝酒。期间,尹某甲要求边某某请在场人员外出唱歌喝酒,当来到“嘉华公馆”停车场时,尹某甲在电话中与其女朋友吵架,后将手机摔到地上。边某某见状,遂提出取消外出唱歌喝酒。尹某甲被拒绝后,即用脚踹了边某某一下,再用手打了边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后死亡。
经鉴定:边某某符合运动中的头部以左枕部为接触点与静止的大面积钝性物作用,造成对冲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有关证实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尹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芬
2020年4月2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卷;
3.证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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