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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花园**楼房**楼**室。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尹某甲得知其女儿尹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九中初三学生)在家中被辅导老师蔡某甲(另案处理)强制猥亵,遂找到蔡某甲,并将其带到自己家中,质问蔡某甲,并相互厮打,彼此受伤。经鉴定,蔡某甲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尹某甲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尹某甲于2019年3月14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南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刑事科学拍照及户籍证明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尹某乙、葛某某、蔡某乙、尹某丙及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关于蔡某甲、尹某甲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玉宏

检察员 胡宁生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贰拾叁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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