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在盖州市**镇**村**号家中,先后三次容留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尹某乙、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晓红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营口市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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