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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横县横州镇江北大道由莲州路口方向往三角坪方向行驶,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粤B****F小型轿车同向在前行驶,行驶至横州镇江北大道迎宣门路口时,两车在绿灯直行状态行驶的过程中,尹某甲驾车超车的过程中刮碰中粤B****F小型轿车,造成尹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尹某甲受伤后被送至横县人民医院治疗。同日23时30分许,民警在横县人民医院依法对尹某甲进行提取血样送检。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1.75mg/100ml。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本案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B****F小型轿车、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各1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尹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廷林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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