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制壶,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小区**幢**号。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甲持B1驾驶证,酒后驾驶苏BS****牌号(逾期未检验)的小型轿车,上道行驶至宜兴市丁蜀镇西望路岳父范某某家,因家事与范某某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尹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尹某乙、陈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宜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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