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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7********,汉族,中等专科文化,住重庆市綦江区**村**组**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尹某甲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横县中队军官身份,虚构**中队营房改造和营区文化建设项目与被害人商谈招投标事宜,在博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交招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6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尹某甲去到横县**镇**路**号“广西*****有限公司”对被害人黄某某谎称自己是武警**中队的军事主官,他们的营区要改造翻新,有灯箱、灯饰等项目要做,问黄某某是否有意愿做这个项目?黄某某信以为真,双方互加微信并约定有空去看现场。在博取黄某某的信任后,2019年9月30日下午,尹某甲发微信给黄某某以他网银用不了现急用钱为由向黄某某借款200元,黄某某见对方是一名军官,便通过微信发了200元的微信红包给尹某甲。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尹某甲去到横县**镇**路**号“**广告”店铺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他是武警**中队的军事主官,他们中队有营房改造和营区文化建设项目要招投标,问陈某某是否有意愿做这个项目?陈某某信以为真,双方互加微信并约定第二天再谈。在博取陈某某的信任后,2019年10月15日,尹某甲发微信给陈某某以他加油忘记带钱包,网银维护用不了为由向陈某某借款300元,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尹某甲。2019年10月16日,尹某甲又发微信给陈某某,以请他们大队长吃饭但网银没有恢复不能使用为由向陈某某借款600元,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尹某甲。

3.2019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去到横县**镇”**广告”店铺对被害人尹某乙谎称他是武警**中队的军官,他们中队有营房改造和营区文化建设项目要招投标,问尹某乙是否有意愿做这个项目?尹某乙信以为真,双方互加微信并约定****。在博取尹某乙的信任后,当天晚上21时许,尹某甲发微信给尹某乙,以他在高速服务区加油网银用不了为由向尹某乙借款100元,尹某乙通过微信发了100元的微信红包给尹某甲。

4.2019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去到横县**镇***路***号“横县******服务部”,对被害人胡某某谎称他是武警**中队的军事主官,他们中队有营区翻新项目要招投标,尹某甲向胡某某出示了一份“武警**中队营区文化翻新建设物资清单”,并说这个项目60万元,上面的领导要20万元回扣,且要求缴纳5000元的保证金,胡某某信以为真,并与尹某甲吃饭、聊天、谈业务。2019年10月20日下午,尹某甲拿了一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政治部“关于南宁市支队一大队**中队营区文化和营房改造审批的通知”的红头文件,以及投标书、招标文件、图纸到胡某某的店铺要求胡某某签投标书和填写招标文件里的内容。因当天太晚没有签成。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尹某甲又去到胡某某店铺,胡某某按尹某甲的要求签订了尹某甲提供的招标书和招标文件,胡某某当场通过微信将5000元投标保证金转账给尹某甲。

2019年11月1日,被害人胡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尹某甲在横县**镇**路“**广告”店铺继续行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尹某甲身上查获3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红头文件、12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用收据票据,一张“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证件姓名为尹某甲)、一台黑色oppo手机;在尹某甲使用的桂A****6小轿车上查获三枚武装警察部队公章、五枚私章、五枚业务公章、一张身份证、一本警官证等物品;在**镇**路**馆查获尹某甲寄放在那里洗涤的一套军常服。根据尹某甲的供述,其冒充军人诈骗所得的6200元,有780元被他用于办假证假材料,用2490元购买了上述oppo手机,剩下的2930已被他用作其他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武装警察部队公章、军装 和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红头文件、通用收据票据,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出具的证明等;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尹某乙、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6.现场照片;7.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冒充军人身份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6200元,损害我国武装部队威信和军人形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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