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4********,汉族,高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大道交叉口**维修中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尹某甲通过微信从上线颜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名下计生信息,并将查询到的计生信息贩卖他人从中牟利。经统计,尹某甲通过微信向颜某某转账9140元。
从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尹某甲通过微信从上线处购买公民名下手机号码 ,并将查询到的信息贩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尹某乙、颜某某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尹某甲收到买家周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款25146元,收到买家尹某乙购买公民信息款3628元,收到买家颜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款7907.7元,以上共计36681.7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退出赃款2.1万元。
2019年9月27 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大道**休闲会所门口将被告人尹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和固定电子证据清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甲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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