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尹某甲,女,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乡**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3时56分许,被告人尹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被害人尹某乙)沿**路由**方向左转驶往**大街方向时,所驾车辆左侧车身与同向行驶的由邢某某所驾驶的云******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相碰撞,造成尹某甲受伤、乘车人尹某乙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邢某某负次要责任,尹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处罚。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尹某甲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2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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