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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交通肇事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街**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6时52分左右,被告人尹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蒙B4****号牌照重型自卸货车(经查询该车实际登记车牌号为豫AK****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参加年检)沿包头市土默特右旗1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29公里加700米京源加油站路口处,所驾车辆右转弯驶入加油站过程中,遇武某甲驾驶蒙BF****号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李某甲,两人均佩戴安全头盔),沿1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事故地点,尹某甲所驾车辆右侧与武某甲所驾驶摩托车相撞,致武某甲、李某甲当场倒地碾压死亡。经土默特右旗交管大队认定,尹某甲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当日去土默特右旗交管大队投案自首。现车主周某某(另案处理)和尹某甲一方及家属共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尹某甲也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信息、车辆交易协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处警记录、120出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

3.证人李某乙、周某某、尹某乙、闫某某、王某甲、庄某某、王某乙、武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瑞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永峰

              检察官助理:李微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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