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死者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尹某甲驾驶湘******校车从攸县**街道**幼儿园送学生返回家中。17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攸县**街道**社区**路段时,搭乘湘******校车的尹某乙被随车老师易某某从校车上抱下来放在车辆右侧空地,后车辆启动行驶十多米后发现尹某乙倒在车后,被告人尹某甲返回停车的位置查看尹某乙伤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尹某乙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被告人尹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时许,被告人尹某甲主动到攸县**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事故经过。
案发后,**幼儿园赔偿了死者家属91万元整,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尹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酒精检测单、死亡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尹某甲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案发后**幼儿园赔偿死者家属91万元整,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尹某甲出具谅解书。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赐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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