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本村。2017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本村。2013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0日16时,被告人尹某甲、鲁某某在献县**乡**村韩某甲家房东侧,将韩某乙的一只山羊偷走,经鉴定,该羊价值1500元。
二、2020年,被告人尹某甲、鲁某某先后盗窃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共12辆,经价格评估,车辆价值合计23946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鲁某某只供述盗窃山羊的犯罪事实,对其他犯罪事实拒不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
2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乙、张某甲、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尹某甲、鲁某某供述与辩解;
4.证人尹某乙、尹某丙、张某乙、戈某某、沙某某等人证言;
5.河北彤和价格评估报告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鲁某某均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深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广如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鲁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三轮车暂扣于献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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