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31965********,汉族,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12月27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高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罚款500元,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被高平市环境保护局罚款人民币28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皇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尹某甲因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经营活动,被高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该在被处罚过程中,不思悔改,转移废机油贮存场所,租用高平市**镇**村**,设置三个油罐,继续从事废机油的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被告人尹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E****0的厢货车在高平市、泽州县等地汽车修理厂使用自吸泵、过滤网等工具,以每桶(约180公斤)30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废机油,并将部分收购的废机油使用自吸泵、过滤网等工具抽入放置在**村**旧煤球厂的油罐内,通过静置、沉淀等方式对废机油进行非法处置,将废机油和水、防冻液分离,期间有油污渗透在地上。
被告人尹某甲多次将收购的废机油分别销售给晋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和皇某某,其中销售给晋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约90吨,每吨价格约2000元,晋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向尹某甲微信转账废机油款共计1****;销售给皇某某约90吨,每吨价格约2000元。被告人尹某甲从中非法获利共计5万余元。
2018年以来,被告人皇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明知被告人尹某甲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尹某甲在高平市等地修理厂收集废机油,后皇某某自己或雇佣司机多次开一辆车牌号为晋M****6的普通大货车(改装为油罐车)到**镇**村尹某甲处,使用自吸泵、过滤网等工具,将尹某甲收集的废机油抽到自己车上的油罐进行销售,每次拉10吨左右。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皇某某派司机张某丙又到尹某甲处收购废机油时被高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被告人皇某某共收购尹某甲的废机油约90吨,每吨价格约2000元,其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尹****,其中微信转账给尹某甲共计****。其将收购的废机油以每吨30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位于临汾吉县的山西省**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0年7月15日,高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高平市**镇**村尹某甲租住处现场查获存放废机油的油罐及废机油桶,并查获废机油约10吨。
2020年7月18日,经山西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甲在**镇**村一租用的旧煤球厂院内存放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属于有毒物质。
2020年8月15日,经山西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甲在**镇**村一租用的旧煤球厂院内存放废机油的场所,其地表部分土壤的生态功能被损害,损害面积约为7㎡,深度约为20c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梁某某、张某丙、吕某某、苏某某、张某甲、宋某某、许某某、史某某、李某甲、张某丁、成某某、李某乙、蒋某某、张某戊、杨某某、陈某某、闫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甲、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皇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皇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399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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