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住遵化市**小区。2020年1月10日因本案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物流遵化分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20年1月10日因本案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甲、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尹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让张某某将**物流遵化分公司收到的一药品快递包裹盗出。当晚8时40分许,二被告人各自驾车先后到达遵化市西留村乡辛庄子村**物流遵化分公司门口附近,由被告人张某某进入**物流遵化分公司院内盗窃药品包裹,被告人尹某甲在外等候。当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药品盗出后交给被告人尹某甲,后二人分别驾车离开。事后被告人尹某甲支付给张某某8000元好处费。案发后,被盗药品及8000元好处费赃款已扣押。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药品价值14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药品等物证;
2收款记录照片、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尹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被盗药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8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晓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被盗药品281盒及赃款80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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