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尹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学校对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常宁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香港“地下六合彩”开奖信息,通过电话、微信接单的方式接受买码人员徐某某、尹某丙、尹某丁等人的“地下六合彩”的投注,然后将码单报给上线尹某乙交易结算,总计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4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尹某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000元;被告人尹某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码单、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尹某丙、尹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华
检察官助理:段祖文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340****;被告人尹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检察内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