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556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甲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21日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尹某乙,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个体从事土石方工作,住湖北省仙桃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经事先合谋,于2019年11月,由被告人尹某乙冒充江阴消防大队后勤主任,以向被害人陈某某的蛋糕店订购吐司面包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假称要购买50箱自热红烧牛肉米饭,并将被告人尹某甲的联系方式交给被害人,由被告人尹某甲冒充自热红烧牛肉米饭的供应商,以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家属已向被害人陈某某全额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小区**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镇**小区**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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