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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尹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等人以土地流转等问题为由,**村民、悬挂横幅、用车堵在施工必经路口、威胁施工人员等方式,组织**村**部分村民,聚众阻拦周某某**镇鹿马村综合楼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致使负责施工的陕西**有限公司长期停工、误期,造成严重损失。经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周价认字【2017】4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结论:人工费、台班费等财产损失为人民币6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等多人为达到其上访诉求向有关单位施压,召集部分村民,阻挠建筑单位正常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10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天旭

2020年5月11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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