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宿舍**室,现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分拨中心打工。2017年因殴打他人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1天。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淮南市山南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乡**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镇**路**号**厂旁边的民房,现在江苏省常州市**镇**路**号**厂打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淮南市山南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将案件退查,2019年11月22日重新收案。本案被告人尹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杨曹路(史院-孙庙)段路肩加固工程经史院乡人民政府同意交由被害人尹某丙承包施工。为强揽该工程,被告人尹某甲亲自去工地现场或指使被告人尹某乙、尹某丁(已病世)等人到工地现场多次阻挠工程施工。同年2月1日下午,经尹某甲指使的尹某乙、尹某丁等人再次来到工地现场阻挠施工,两次殴打施工人员尹某戊、尹某己等人,并进行威胁,要求退出工程施工。当日17时许,在史院乡“双嬴酒店”内,被告人尹某甲带人殴打尹某丙并持匕首将尹某丙捅伤(被害人放弃做伤情鉴定),后尹某丙被迫退出上述工程的施工,尹某甲将该工程强揽施工。2013年4月,该工程审计结算总额为326950.8元,其中尹某甲由时任史院乡副乡长的尹某庚转手分得1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退赃40000元,但至今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尹某丙、尹改戊等人的陈述;
3. 证人尹某庚等人的证言;
4. 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警材料、病例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殴打、阻碍施工等手段,强揽被害人尹某丙承包施工的路肩加固工程,强迫交易数额1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乙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尹某甲系主犯,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义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现羁押于淮南市看书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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