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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尹某乙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室。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 月5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栋**室。2013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尹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4月期间,被告人尹某甲和尹某乙共同出资在郎某某十字镇老供销社商城“新浪网吧”内开设“酷爽动漫游戏室”,放置两台赌博机,一台“海洋之星”6个操作单元,一台“好歌声”8个操作单元。参赌人员以100元兑换5000分和100元兑换10000分形式进行赌博。尹某甲、尹某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45600元。

案发后,尹某乙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共退缴赃款人民币14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营业记账本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勇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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