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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2人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893号

被告人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楼镇**楼村**号。曾因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20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乡**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乙、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乙、尹某甲与被害人姬某某等人在**区**街道*****宾馆对面***餐厅吃饭喝酒,11时许,被害人姬某某欲离开,被告人尹某乙、尹某甲加以阻止并劝酒,被害人姬某某予以拒绝,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便用木凳子和啤酒碎瓶殴打被害人姬某某,致被害人姬某某轻伤二级。接着被告人尹某乙、尹某甲骑电动车离开,途经**街道**区****厂门口时,被告人尹某甲无故打前面电动车后座上的被告人张某某肩膀,并追打被害人张某某和郑某某,被害人郑某某拿出电动车U型锁与被告人尹某甲对峙和冲突时,被告人尹某乙拿撬棍从背后打了被害人郑某某头部,被害人郑某某倒地后,被告人尹某甲上前用脚踢被害人郑某某。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尹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5月22日23时许,民警在**区**街道****厂附近将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U型锁、撬棍的物证照片;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乙、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柳某某、罗某某、史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尹某甲的伤情鉴定;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乙、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年821

附:

1.被告人尹某乙、尹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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