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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 被告人尹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药店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于2015年4月7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新沂市**镇**村**小学对面其经营的“****”内再次从事医疗诊断时,被新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马陵山派出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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