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尹某某在未取得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范某某承租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简易厂房,用于储存爆竹,计划购入爆竹后在春节期间销售。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先后购入大量爆竹储存在上述地点。2019年1月23日,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该地点查获爆竹一批,共1074箱。经价格认定,该批爆竹价值合计1281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移送爆竹等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