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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尹某某认为食用猫头鹰可以治疗其姐姐周某某患的眩昏症,便以300元的价格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只猫头鹰,并制作成食材给其姐姐周某某食用。

猫头鹰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中,属鸮形目(所有种),学名STRIGIFORMES,保护级别为Ⅱ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笔记本复印件、桃江县森保站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娟

检察官助理陆科强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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