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和龙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65********,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住延吉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9年9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尹某某与闵某某(已判刑)约定每克100元左右的价格,以闵某某向尹某某邮寄方式,从闵某某处购买麝香共计27个。尹某某支付闵某某购买麝香款6万余元。
2017年年末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以每克70元左右的价格,2次从安某某(已判刑)处购买麝香共计48个。尹某某支付安某某购买麝香款人民币共计237380万元。尹某某每次均委托闵某某帮忙检验麝香后由闵某某向尹某某邮寄。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被电话传唤到延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动植鉴字(2019)第56-1号】鉴定,2019-56-1号检材中的A1-A68号和A70-A88号检材均为偶蹄目(ARTIODACTYLA)麝科(Moschidae)麝(Moschus spp.)的麝香腺囊。A69号检材形态学方法均无法确认物种来源。
经认定,偶蹄目麝科麝的单价为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尹某某的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闵某甲的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复印件、安士平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转账清单复印件、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甲、孙某某、闵某乙、李某乙、胡某某、毛某某、安某某、闵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麝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淼
检察官助理:金莉娜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延吉市取保候审。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 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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