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的本市汉江仙北水域金沙滩段使用背包式电鱼器捕鱼,被正在执法巡查的仙桃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查获电捕鱼设备1套(中华鲟打渔器1台、海力宝锂电瓶1个、自制电鱼杆2根)、非法渔获物1.63公斤。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仙桃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查获照片、渔获物照片、现场示意图、抓获经过、渔获物称重记录、户籍信息、《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0]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办案说明等书证;2. 湖北省仙桃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检察官助理:刘林格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天门市**镇**居委会**组,联系方式1368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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