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旌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3时许,白马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罗江区白马关镇盐井村6组杨家垭口山上打鸟,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尹某某携带疑似枪支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其携带的已上膛的疑似枪支朝左上方击发一次,后被民警抓获。随后将从被告人尹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一支、火药、铁砂子、铁棍等依法予以扣押。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上述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严聪
检察官助理 廖敏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9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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