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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镇**村**路**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镇**村**路**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赵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赵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赵某看守所。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在赵某**村自己家中以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鼎科投资有限公司代办员的名义、以承诺还本付息并出具“中茂创投”收款单、鼎科收款单的形式吸收苏村村民存款,共计吸收村民53人123笔存款1744900元,其中为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存款1582900元,为鼎科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存款162000元,返还本金及利息合计21680元,给存款户造成实际损失1723220元。被告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河北鼎科有限公司代办员的身份,为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河北鼎科有限公司宣传并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明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赵某看守所。

2.侦查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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