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南京**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庄**村**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尹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5月9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9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尹某某在担任南京惟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管期间,利用其为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可回收垃圾桶、垃圾分类回收亭的职务便利,先后15次收受产品供应商宿迁市**广告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甲在帐外暗中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315170元。
2020年1月16日,经侦查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月17日、4月7日尹良军分别向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10万元、25万元。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劳动合同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苏斌
检察官助理 洪文杏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与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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