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尹某某度多次向上家“小某某” (另案处理)购进假冒耐克品牌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鞋,并租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居委会**号的店面作为仓库,用于存放上述鞋子,并予以销售。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查获了上述仓库,并扣押到假冒耐克品牌鞋1781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鞋191双。经鉴定,上述扣押鞋款均系假冒耐克品牌和阿迪达斯品牌的鞋子,其中假冒阿迪达斯品牌鞋价格人民币152609元。经查,至查获时止,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以每双人民币35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耐克品牌鞋,已查清的销售数量为5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50元。对扣押到的假冒耐克品牌鞋按照已查清的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691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等;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45886元(已销售金额人民币2150元、未销售金额人民币8437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郑志鑫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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