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现住重庆市铜梁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5日至1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至6月18日间,被告人尹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帝源首座715房间内利用微信向他人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匡威等品牌的运动鞋、休闲型、拖鞋和假冒卡西欧、DW品牌的手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2510元。
2019年6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尹某某,当场扣押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30双、耐克品牌拖鞋130双、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10双、阿迪达斯品牌运动跑鞋60双、匡威品牌休闲鞋20双、卡西欧品牌手表25个、DW品牌手表3个。经查实,上述扣押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销售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9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舟
检察员:杨微微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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