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镇**街**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06月1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0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维西县**乡**村的一名男子(身份不详)请被告人尹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尹某某1000元钱。同年06月11日,尹某某以1克400元的价格跟**老妈妈(身份不详)购买了10克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老妈妈4000元钱(其中尹某某出资3000元)。2020年06月12日,**老妈妈将尹某某购买的10克毒品藏匿于半袋大米内,从**至维西的客车上将大米寄给尹某某。当日14时40分许,尹某某到维西县客运站取大米时被民警抓获,经查从装有大米的口袋内查获白色手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坨,经称量净重10.13克。经迪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10.13克、白色手纸一截、塑料纸一个、自封袋一个、白色大米袋一个、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运输海洛因10.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映泽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第一册14页,第二册100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