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路**号**号,无业。2001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匀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7日对其刑事拘留,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6日21时许晚,被告人尹某某与酒后外出的被害人李某甲在都匀市蒙家桥公交站台一起上车乘坐18路公交车,受害人李某甲先上车后与驾驶员打招呼,并坐在车内靠前的位置,被告人尹某某则坐在车内靠后的位置。过了一会儿,李某甲坐到与被告人尹某某并排的位置。当公交车行驶到大西门公交站台时,受害人李某甲招呼尹某某下车,在与尹某某经过简单交谈后,尹某某在下车时对李某甲进行拉拽,导致李某甲下车时脚踩空后脑着地摔倒头部受伤,尹某某则径直离开现场。围观群众报警后,出警民警将李某甲送至黔南州中医院抢救。
经黔南州中医院诊断,中医诊断:******。西医诊断:******。
经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检验意见为:李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警情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手续、逮捕手续、李某甲火化登记、死亡证明、医院急诊病历及入院、出院记录、公交车调取视频材料、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李某甲解剖尸体通知书、嫌疑人户籍证明、李某甲户籍证明、证人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龙某某、张某甲、唐某某、黎某某、马某某、李某乙、汪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贵州中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贵州中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交车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冉启武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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