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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18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驾驶苏00-0****,**速运有限公司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某某**街道**小区内**西路**路口西侧30米处时,因疏于观察,将在同方向前方行走的被害人郭某甲撞倒,致被害人郭某甲受伤,后被害人郭某甲经苏州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6日死亡。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甲符合因高位颈髓损伤(颈5-6)及腰部损伤后,并发盲肠破裂、腹膜炎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死亡证明、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丹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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