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90********,侗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3年1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成瘾,2019年11月21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3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尹某某在通道侗族自治县**镇**附近偶遇吴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向尹某某询问是否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尹某某称自家有甲基苯丙胺可以卖给吴某某。随后,被告人尹某某将吴某某带到自己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的家中,两人进入二楼尹某某的卧室后,被告人尹某某从床头柜中拿出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约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吴某某当场支付尹某某现金100元。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尹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交接告知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洪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