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尹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景颇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卯镇**村**村**号。2019年5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被瑞丽市看守所拒押,同日,被瑞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因患有****被瑞丽市看守所拒押,同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本院继续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尹某向本案证人崩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2019年8月5日11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勐卯镇**村**村**号将被告人尹某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尹某左侧大腿部裤包内查获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一张,在卧室的一桌子上的一鞋盒旁的白色泡沫片上查获一个长约3厘米装有红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的蓝色塑料吸管、一个长约3厘米装有红色毒品曱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的白色塑料吸管、在鞋盒内查获一个装有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的黄色塑料瓶。经称量,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共净重0.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净重0.5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为毒品甲基苯丙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某向本案证人小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2020年1月10日10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勐卯镇**村**村**号将被告人尹某抓获。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一个黑色胶带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包装袋一袋;一个青霉素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瓶;用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瓶;用有“JustModern”字样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瓶;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一袋。经称量,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共净重6.5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共净重10.0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为毒品甲基苯丙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扣押、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尹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 珊
助理检察员:李治颖
书 记 员:明信良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卷宗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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