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天心区**新天地附近的马路边,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将约0.7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被告人尹某某在该次交易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2019年6月14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雨花区**景城抓获吸毒人员杨某某。2019年6月15日1时许,公安民警根据杨某某提供的线索在本市雨花区**景城附近的**网咖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截图、照片、悔过书、现场检测报告、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人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尹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冰毒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19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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