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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5〕42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1月1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月6日、3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在我市**镇**街**号门前,向吸毒人员关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51克,当场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次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尹某某位于**镇**路**巷**号出租屋**号房的暂住处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及毒品氯氮平0.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5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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