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1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烟台**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烟台**小区**号楼**单元**户,无业。2019年12月30日因吸食冰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20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未执行)。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宋某某转账1300元给李某某(在逃)欲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后李某某联系郭某某(另案处理)让其联系购买冰毒,后将1300元转账给郭某某。郭某某又联系岳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购买冰毒。后岳某某将尹某某的微信推送给给郭某某,郭某某与尹某某取得联系后分两次微信转账给尹某某800元和200元购买冰毒,后尹某某微信扫码转账“大侠”1006.66元,从“大侠”(在逃)处购买冰毒0.5克左右,自己从中抠取约0.1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将其余约0.4克冰毒分两次交与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提取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玮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侦查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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