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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诬告陷害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灵璧县**镇**村**庄**。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8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该案由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同年7月10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甲因与灵璧县灵城镇居民陈某某合伙做生意产生纠纷,于2011年12月3日,双方共同至灵璧县人民法院要求处理,被害人亢某某(时任灵璧县人民法院**庭庭长)作为该纠纷案办案人依法启用诉前调解程序,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制作了[(2011)灵民一初字第019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人尹某甲分多次付给陈某某现金86.5万元等内容,亢某某根据其与时任**庭副庭长吴某某分工情况,遂在该调解协议书上和民事调解书中审判员一栏中署名吴某某,而未署名自己。该调解书生效后,尹某甲陆续偿还了陈某某相关款项合计人民币43.5万元,剩余43万元未如期履行。2013年7月23日,陈某某至灵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灵璧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尹某甲位于灵璧县**镇**村的四间两层楼房和四间两层钢棚及所属土地使用权,经评估、拍卖后,折抵给陈某某抵偿债务。此后,被告人尹某甲不断通过上访、邮寄举报信、网上论坛发帖等方式,多次向灵璧县公安局、宿州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灵璧县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等诬告陷害被害人亢某某涉黑、虚假诉讼、枉法裁判、抢劫等问题,意图使亢某某受到刑事追究。

针对尹某甲反复举报亢某某的相关问题,灵璧县公安局娄庄派出所、灵璧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灵璧县纪委派驻灵璧县人民法院纪检组、宿州市公安局扫黑办等部门多次派人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均为:尹某甲所举报亢某某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均不属实。上述相关单位均第一时间将核查结论告知尹某甲本人或受其委托到场接受告知人员。此后被告人尹某甲仍然多次通过写举报信、在网上发帖等方式对亢某某进行诬告陷害。

2019年11月8日,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尹某甲到灵璧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报案材料、尹某甲举报线索统计表、尹某甲诬告陷害亢某某相关问题书面材料、尹某甲诬告陷害亢电相关问题网络论坛截图等书证;

2.证人尹某乙、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瑞峰

                    检察官助理 姜  伦

                                     2020年8月5日

附:

1.​ 被告人尹某甲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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