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56********,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办事处**村*7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谎称其能为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曹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缓刑,隐瞒曹某某无法办理取保候审、缓刑的事实,多次骗取张某某钱财60000元,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咨询曹某某涉案情况支出200元,案发前退还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耿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等证人证言;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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