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乡**村**屯)。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旅店内,假扮女性在陌陌聊天软件中添加被害人李某某,虚构购买空调资金不足、手机摔坏、与他人签订合同资金不足等事实,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5,774.6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尹某某假扮女性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魏某某,虚构购买机票资金不足等事实,骗取魏某某人民币1,021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尹某某假扮女性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陈某某,虚构其过生日、经营美容院进货资金不足的事实,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730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尹某某共实施诈骗三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4103.6元。
经侦查,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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