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93********,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个旧市**镇**房。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0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以虚构开设牌机室为名,邀约被害人李某某购买游戏机入伙,随后向李某某推荐其临时注册的微信号“oooV,,”,谎称该号是贩卖游戏机的人员,李某某添加该微信号之后,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10910元。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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