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5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单元**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28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合群路、安云路地段拆迁修建人民大道之际,利用其在贵阳和泉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时获取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模板,虚构有多余的安置住房、门面出售,并以云岩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某某甲征收部门与被害人某某甲被征收人签订虚假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以房屋安置的方式将住房、门面出售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卫某某、何某某等。另外,被告人尹某某虚构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西瓜村有土地需要转让,骗取被害人进行投资,假冒西瓜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村委土地转让协议,骗取被害人卫某某、何某某等。被告人尹某某将上述诈骗所得用于赌博及挥霍。
根据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意见,尹某某账户共计收到已报案16名被害人14521103元,尹某某向被害人转账709119元,净收被害人资金13811984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广东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查获。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明细、转账汇款凭证、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贵阳和泉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和公章雕刻及使用情况说明、西瓜村委土地转让协议、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卫某某、何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审计意见书;
6.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某某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内含审计报告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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