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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号。2015年6月9日因赌博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3月18日因赌博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5月底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虚构投资生意赚取高额利息等事实,陆续多次骗得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共计185800元。

2.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虚构要将德清县乾元镇县街**号**室出售的事实,隐瞒其只是租客的真相,以付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3万元。

综上,被告人尹某某共骗得二被害人人民币21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房产证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刘某某、徐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辨认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征

2020325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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