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21975********,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路**号**幢**室,居住地江苏省扬州市**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冒充评级公司工作人员或者虚构收购、出售古钱币、老版人民币等藏品的事实,利用自己身份信息或者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QQ等添加众多受害人微信、QQ后,向受害人发送纸钞及古钱币等藏品图片骗取众多受害人对其信任后,以藏品评级、买卖等为名,收取众多受害人货款或者藏品后,采取不发货或者发假货、发错货、将受害人微信或QQ拉黑等手段,骗取全国各地众多受害人的货款。
1、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尹某某自称杨某某,冒充评级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以出售古钱币和评级为名骗取福建省漳州市籍王某甲的39060元人民币。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尹某某自称杨海龙以交换、出售古币为名通过微信骗取河南省濮阳市卓某某的6100元人民币。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冒充南京钱币收藏协会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以出售古钱币为名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许某某的5000元人民币。
4、2018年5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古钱币为名骗取安徽省蒙城县徐某某的5450元人民币后,未发货。
5、2018年8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古钱币为名骗取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居民陶某某的2150元人民币后,将陶某某微信拉黑。
6、2018年9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老板人民币为名骗取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高某某的5250元人民币后,未发货。
7、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快手、微信以出售古钱币为名骗取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李某某的4150元人民币后,未发货。
8、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古钱币为名骗取福建省建瓯市黄某某的815元人民币后将黄兴建微信拉黑。
9、2019年1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古钱币为名骗取江苏省江阴市陈某某的10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邮寄了一枚假的黄色古钱币。
10、2019年1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古钱币为名骗取山西省孟县胡某某的2398元人民币后,未发货。
11、2019年4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QQ以出售古钱币为名骗取辽宁省凤城市陈某某给其支付宝转账1210元人民币后将陈某某QQ拉黑。
12、2019年4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与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赵某某协商好以10950元人民币卖给赵某某五枚银元,后赵某某收到了两枚不值钱的麻钱,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尹某某时,发现微信已被删除无法联系。
13、2019年4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QQ以出售旧版人民币为名骗取吉林省长白山市江源区李某某给其支付宝、QQ转账2491元人民币后未给李某某发货。
14、2019年8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古钱币为名骗取广西省钦州市郑某某的1400元人民币后未发货。
15、2019年8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与东莞市谢某某协商好以760元人民币卖给谢某某一枚康熙通宝,但给谢某某邮寄了另外一枚不值钱的古钱币。
16、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老版人民币为名,骗取安徽省利辛县孙某某给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转账11820元人民币,孙某某收到货后发现不是其购买的纸币,孙某某再与尹某某微信联系时发现微信被拉黑。
17、2019年10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冒充评级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快手、微信以出售旧版人民币、纪念钞及评级为名骗取甘肃省景泰县王某某的6720元人民币。
18、2019年1月份,被告人尹某某以出售古代铜钱为由通过微信骗取新疆某某人民币2100元。
19、2019年3月份,被告人尹某某以出售第三套人民币为由通过微信、支付宝骗取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王某某人民币2200元。
被告人尹某某共骗取受害人1110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纸币等物证;2.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租赁合同、收条、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卓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证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仁勇
检察官助理:杨淑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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