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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尹某某,196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东海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虚报水稻、小麦种植面积2710亩,多次骗取国家水稻直补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共计12.195万元。

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22.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东海县安峰山水库管理所2012年至2015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到户清册、粮食(水稻)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面积到户清册、安峰山水库滩涂开发承包协议书、尹某某向东海县财政局缴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蒋某某、马某乙、欧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助理检察员:王欢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8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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